案例一
4月26日,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开展巡逻期间连续查获3起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当日上午9时许,温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巡逻至G线(国道)公里处时,一辆新N号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进入民警视线,该车行驶缓慢,透过车窗看到车内十分拥挤,有超员嫌疑,民警立即喊话要求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核定载客人数5人,实际载客人数6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
经询问,该车驾驶员乔某称,车上均为同村街坊孩子,本是好心将孩子们一起送至学校,虽然是“好心”,可车辆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非常大。随后,民警对乔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无独有偶,这边还未处理完,一辆银白色小型轿车驶来,民警发现这辆车同样存在着超员违法行为,核载5人的车坐了7个人。接着,民警又查获一辆超员的棕色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客人数7人,实载人数9人,超员率20%以上,两车乘客均为学生。民警将学生进行转运后,依法对驾驶人图某、麦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二
4月7日下午15时46分,彭某江驾驶号牌为甘KZ***8的小型轿车,沿昌吉市延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路州二中门口人行横道时,与沿延安路上述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通过的张某逵相撞,致张某逵受伤,车辆受损。
此次事故彭某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逵不承担责任。
案例三
4月16日22时,艾某在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努尔巴格乡吉格代托喀依村某饭店与朋友饮酒至凌晨2时,酒足饭饱后,艾某准备回家,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置交通安全于不顾,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新N***91号牌小型轿车沿沙雅县努尔巴格乡吉格代托喀依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由于饮酒过量,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路上蛇形前进,群众库某发现异常,立即拨打吉格代托喀依村警务室报警电话,警务室民警快速依法拦停嫌疑车辆,将案件移交给沙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mg/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立即将嫌疑人艾某医院提取血液,经司法鉴定,艾某每百毫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案例四
4月9日凌晨,一辆贵F牌照白色小轿车因逾期未检验引起路面执勤民警的注意,然而该车辆刚驶出G30连霍高速乌奎线奎西收费站时,车辆的驾驶人和后排乘客互换了位置,这一情况不禁让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奎屯大队民警心中生疑,立刻将该车拦停检查。
民警看到,该车内共有三人,当民警询问车辆一直由谁驾驶时,驾驶员赵某坚称是自己一直驾驶。当民警问到进入收费站之前是谁驾驶车辆时,车内乘客无人应答。民警直接询问后排乘客蒋某,蒋某支支吾吾称自己没有驾驶。当民警将蒋某驾驶车辆的图片出示在他面前时,蒋某依然否定自己驾车,并称自己只是趴在前排找东西。
民警经过信息核查发现,蒋某的驾驶证在年因逾期未换证已被吊销,目前是无证状态。民警经过再次询问,赵某这才承认了在收费口换驾的事实。赵某告诉民警,除了自己,车上其他二人都没有驾驶证,他们三人从贵州来,准备去庙儿沟工作,一路上都是自己在驾驶车辆,因过于劳累,这才把车辆交由会开车的蒋某驾驶,自己则在车上睡了一会。
当民警再次回过头询问蒋某时,蒋某仍不承认,民警将该车辆从昌吉到奎屯一路的电子监控卡口照片调出来,一张一张出示在蒋某面前时,蒋某承认了自己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蒋某、赵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案例五
4月22日,接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协查通报,要求克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帮助协查逾期未检验重点隐患车辆鲁H1***2号重型货车。通过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仍上路行驶的大型车辆集中核查,发现逾期未检重型货车鲁H1***2经常行驶在克州辖区内,给车辆源头监管和行驶所在地带来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克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立即开展布控,于4月26日下午,在阿图什市哈拉峻乡将嫌疑车辆截获。目前,克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已经对鲁H1***2号重型货车驾驶员王某依法予以处理,并要求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案例六
4月6日早晨7时40分许,巴州和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清水河中队民辅警在辖区苏哈特乡农村道路巡逻时,发现一辆载满工人的轻型栏板货车,执勤交警立即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该车驾驶室坐着6人,车厢或蹲或站着4人,共10人,车厢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民警对其超员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予以了处理。
案例七
4月6日10时20分,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独山子九公里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在国道辅道西果园向北一百米处,两辆大车相撞,无人员受伤。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事故位于国道奎阿高速辅道东半幅路面,两辆大货车紧靠在东侧单行道的左侧,后方大货车车头挤在水泥隔离柱与前方车辆的车厢中间,两车车头与车厢紧紧“相拥”。在事故现场,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前车驾驶人李某称缓慢变道在避让一辆小车,后车驾驶人代某称前车突然变道导致制动不及。为查明事故事实,民警调取了双方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运货单。根据调查的事实,民警根据双方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并依法对李某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代某机动车载物超载的行为分别进行了处罚。新疆交警提醒您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