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
每日快讯
年7月9日
广东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7/9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加快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到年底,基本形成工程造价市场定价机制;到年底,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竞价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引导试点项目创新计价方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试点项目试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等工程计价方式,并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试点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等造价成果可通过市场询价,结合类似工程造价数据、造价指标指数等编制和确定。在确保项目投资可控的情况下,试点项目可不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推动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成本竞争报价。
(二)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借鉴港澳地区及国际通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投资估算、概算编制办法。探索修订现有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范中与市场定价机制不一致的条款,取消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受定额约束限制的规定,加快制定贯穿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三)创新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根据市场实际和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工程计价依据,并经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评审后,在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网址:
(四)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建设单位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运用自身形成的或第三方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或者省造价平台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有效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推动建设单位实施贯穿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环节的多层次全费用工程量清单,以目标成本管控为核心,实现市场化、动态化全过程造价管理。引导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DBJ/T15--)要求,实施全过程造价管控。
(五)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修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发承包不可转嫁风险清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将其纳入竣工结算,简化竣工结算手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发挥引领作用,探索试行施工合同网签。
(六)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市场化解决途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工程造价纠纷处理机制,指导造价主管机构联合行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与司法、仲裁机构形成合力,并充分运用市场定价机制及有关成果,妥善化解工程造价纠纷。
(七)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探索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制度,推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职业保险制度,完善监管数据共享、多元共建共治、互为联动支撑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实施步骤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年7月至年8月)。
1.制定工作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改革任务要求,细化制定本地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实施步骤,于8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确定试点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本地区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作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按本方案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进行试点实施。试点项目数量原则上珠三角九市各不少于3个,其他市各不少于1个,于年8月31日、10月31日前分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应优先选择采用代建、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项目作为试点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试点项目报送情况,分批公布全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
(二)试点阶段(年8月至年1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阶段性总结,并通过现场观摩、交流学习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试点经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做法,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造价改革试点进展情况。
(三)提升阶段(年1月至年1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定价体制机制,推动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得到更广泛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切实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形成上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组织行业专家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调整现行政策措施,为试点项目的推进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办好“造价改革百堂课”,向建设、施工、咨询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凝聚行业共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定期信息报送制度。年12月31日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思路。此后每半年定期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试点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报送该项目试点的全面总结报告。
通知详情了解:
一、检查分工
(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导工作。
二、检查对象
受检造价咨询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不低于我省造价咨询企业总数5%的原则,统一在“四川省双随机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并在平台内分配至各市(州)(详见附件1)。
除“随机抽取”的造价咨询企业外,年1月1日以来,在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问题、有违反行业自律准则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造价咨询企业(含分支机构和省外入川造价咨询企业),纳入当地检查范围。
三、检查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揽业务是否与委托方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手续完备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
2.造价咨询业务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或承诺的造价专业人员完成;
3.企业是否具有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情况
1.企业是否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挂证”人员情况。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质量
1.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程序是否规范,盖章、签字是否齐全有效;
2.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否实施了二级复(审)核;
3.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内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
4.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执业质量情况;
5.项目是否有回访记录,是否总结咨询业务的优缺点并提出解决措施与方法。
四、检查时间及程序
(一)自查阶段(年7月15日至年7月31日)
受检企业应秉承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检查内容对本企业市场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情况、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质量等进行自查自纠,并准备以下材料备查。
1.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2.填写《年度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清单》(详见附件5)。
(二)检查阶段(年8月1日至年9月15日)
1.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受检企业;
2.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检企业在“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平台”进行资料核对和现场核查。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随机在《年度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清单》中抽取3个年度分别由不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的项目成果文件,按《市场行为检查表》(详见附件2)、《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执业质量检查表》(详见附件4)要求进行检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年9月16日至年10月31日)
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责令其整改,并根据企业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于11月15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检查情况书面总结及检查汇总表(详见附件6)。
五、检查结果应用
(一)市场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情况及执业质量整改不合格的造价咨询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执业行为及执业质量整改不合格的造价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开展检查工作,在“四川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中按要求录入,并按时报送检查相关材料;
(二)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廉政工作纪律。
通知详情了解:
一、领取时间
年7月7日—年10月7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
疫情防控期间,请需要到现场办理的相关单位及个人通过“四川省建设岗培注册中心”
二、领取地点
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21号四楼(因地铁13号线施工,致民路lt;新南路至十五中街以东米gt;封闭,禁止机动车通行,地铁3号线新南门站B出口封闭,请前来领证的人员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若乘坐地铁3号线的人员,请从新南门站C出口绕行。)
三、领取方式及材料
(一)建造师本人领取
1、建造师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公司名称、证书名称、年份批次、业务类型、证书编号);
2、建造师本人的1寸近期冲印免冠证件照(增项注册无需提供);
3、建造师本人的注册证书原件(仅为增项注册需提供)。
(二)单位代为领取
单位应一次性领取本单位本批次全部已办结证书。
1、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上须注明证书名称、年份批次、业务类型、人员姓名、证书编号);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证书照片粘贴单(增项注册无需提供,其中1寸近期免冠证件照应为冲印照片);
4、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仅为增项注册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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