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一线
8月15日消息,国寿财克州中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资金被银保监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罚款15万元,相关责任人康自荣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原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银保监罚决字〔〕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资金。一是虚列三农服务站租赁费用套取资金5.75万元。年11月-年12月,由你公司提出申请、下属国寿财阿图什市支公司开具发票,国寿财总公司将报销列支的阿湖乡、松他克乡、阿扎克乡和上阿图什镇4个三农服务站租赁费用8万元转入了时任国寿财阿图什市支公司负责人账户,其中2.25万元用于支付上述4个三农服务站租赁费用,其余5.75万元用于其他用途。二是虚列防预费、邮寄(资)费、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资金10.63万元。年4月-年11月,你公司下属阿图什市支公司列支预防费、邮寄(资)费等23笔11.万元。其中,10.63万元用于其他用途。
你公司在违法行为中起到决策、安排指使作用,资金回流时任公司负责人账户或由你公司安排使用。
上述事实,有费用报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公司打款记录、情况说明、调查笔录、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银保监罚决字〔〕21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康自荣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克州中支公司)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克州中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资金。一是虚列三农服务站租赁费用套取资金5.75万元。年11月-年12月,由国寿财克州中支公司提出申请、下属国寿财阿图什市支公司开具发票,国寿财总公司将报销列支的阿湖乡、松他克乡、阿扎克乡和上阿图什镇4个三农服务站租赁费用8万元转入了时任国寿财阿图什市支公司负责人账户,其中2.25万元用于支付上述4个三农服务站租赁费用,其余5.75万元用作其他用途。二是虚列防预费、邮寄(资)费、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资金10.63万元。年4月-年11月,国寿财克州中支公司下属阿图什市支公司列支预防费、邮寄(资)费等23笔11.万元,其中10.63万元用作其他用途。
你时任国寿财克州中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负责全盘工作,安排指使、决策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应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费用报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公司打款记录、情况说明、调查笔录、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康自荣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